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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用纺织品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 2012/03/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经销、使用、检验、监督等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广泛开展产业用纺织品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产业用纺织品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用纺织品分会)。
第三条 产业用纺织品分会是在产业用纺织品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产业用纺织品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领导,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产业用纺织品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完善和优化产业用纺织品标准体系表,提出制定、修订产业用纺织品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产业用纺织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产业用纺织品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产业用纺织品标准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和咨询。
第十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产业用纺织品标准的宣讲、解释和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产业用纺织品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产业用纺织品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产业用纺织品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产业用纺织品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产业用纺织品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产业用纺织品分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产业用纺织品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产业用纺织品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由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产业用纺织品分会委员任期为五年。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产业用纺织品分会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分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委员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产业用纺织品及相关专业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的全面工作,指导秘书处就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的主要工作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产业用纺织品分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的工作(如对产业用纺织品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产业用纺织品分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产业用纺织品分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产业用纺织品分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产业用纺织品分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产业用纺织品分会设有观察员。观察员由本专业有关的单位提出申请,产业用纺织品分会批准。观察员人数不限。观察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参加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员有权获得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三条 产业用纺织品分会下设秘书处。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秘书处设在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产业用纺织品分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产业用纺织品分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产业用纺织品分会保持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产业用纺织品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汇总协调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列项。
第二十七条 产业用纺织品分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项目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及附件,分送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委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函。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及附件,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审查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报送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二条 产业用纺织品分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四条 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委员和单位委员交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各委员和观察成员自愿缴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 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产业用纺织品分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不定期给予对产业用纺织品分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七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产业用纺织品分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八条 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产业用纺织品分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的代号为SAC/TC209/SC7,英文名称为Subcommittee 7 on Industrial Textile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09 on Textile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产业用纺织品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产业用纺织品分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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